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2010 年間診斷出一名洪姓病患患有急性闌尾炎,卻未緊急通知病患,導致病患死亡。二審判決桃醫賠償家屬新台幣 164 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法院判決書指出,70 歲的洪姓男子於 2010 年 4 月 28 日晚間,因胸痛、腹痛、冒冷汗前往桃醫急診,經急診醫師診斷觀察,認為並無急性闌尾炎典型症狀,血壓、心電圖等檢查也正常,29 日上午即出院。洪男出院後不久,即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導致敗血性休克,30 日送醫不治。
家屬發現,桃醫放射科醫師在洪男出院近 2 小時,即從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影像判讀洪男有急性闌尾炎,但桃醫沒有建立後續通報制度,也未通知洪男回診,導致洪男錯失急救而喪命,請求賠償。
桃醫則主張,急診醫師依洪男主訴及臨床症狀加以鑑別診斷,懷疑為主動脈剝離,經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排除,而洪男離院前均未出現急性闌尾炎典型症狀,辦理出院時病情穩定,醫師並無疏失。且急性闌尾炎並不在醫院的緊急通報項目內,主張醫院並無任何疏失。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醫學研究文獻指出,年紀大於 55 歲的男性急性闌尾炎病人,高達 96% 比例會在初始症狀發生後 48 小時內發生闌尾破裂,嚴重危及生命。
二審認為,醫療機構若發現此病症,應本於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病患為相關診斷、治療或其他必要處置,沒有不為任何處理而任令病患處於高度生命危險的餘地。
二審指出,急診醫師並無過失,但桃醫事後發現洪男患有急性闌尾炎,且短時間內有致命高度可能性,應通知洪男回診,但桃醫未做任何處置,與洪男之死有因果關係,判決桃醫賠償殯葬費、精神慰撫金等共 164 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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