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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中信內湖購地弊案 張明田一審判刑15年

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北地院審理中信銀內湖購地弊案,今天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判中信金前行政長張明田 15 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 5 億元,另判 4 名被告 11 年 6 月至 14 年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這 4 名被告均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判刑,北院判時任中信銀主秘陳永晉判有期徒刑 13 年、中信銀行舍管理部長柯弘達 12 年 6 月徒刑、中信銀董事長室協理陳立三 11 年 6 月徒刑,張明田的胞弟張明人則判刑 14 年、併科罰金 3 億元。

中信銀在民國 101 年間,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空間的需求,因此先由中信銀總務處尋覓合適的廠辦地點,再由總務處行舍管理部人員,向張明田面報覓地個案及進度,並依其指示為最後決策。

台北地檢署調查,張明田等人不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考量,反為私利,涉嫌暗以個人親友或其等實質控制公司名義,出售資產給中信銀,居中套利。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明田等 5 人明知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均為自用不動產,根據銀行法相關規定,可由中信金控或中信商銀自行依法購置,無論是用自行購地委由他人量身訂作或與他人合建,均無須先由第三人購地後轉售。

不過張明田等人為謀個人私利,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法令及內規的行為,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因而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致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遭受重大損害。

北院認定,在資訊機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有 1 億 8234 萬 7200 元的損害;行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所受損害為 6 億 8193 萬 2000 元。

北院審酌,張明田坐領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的高薪達 7000 餘萬元,竟藉其在中信金控、中信商銀位居的高位,指示下屬為個人投資服務,混淆公私分際,圖謀個人私利達 8 億 6427 萬 9200 元,犯後猶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惡性重大,且與張明人獨攬因犯罪獲取財物等情況,因此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判處 15 年徒刑,併科罰金 5 億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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