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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仙國小石犬毀損案 李承龍判刑4月定讞

李承龍(左)。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台北巿議員李承龍被控毀損逸仙國小石犬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石犬歷史意義非高,李男至今否認犯行,也未賠償國小,依毀損罪判刑 4 月得易科罰金,不得緩刑,全案定讞。

共犯部分,高院依毀損罪判邱晉芛 4 月徒刑,王啟鑌、呂承遠各判拘役 70 天、50 天,均可易科罰金定讞。

依據歷審判決指出,李承龍、邱晉芛均為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不滿台北巿北投區逸仙國小在校門兩側擺放石犬,於 2017 年 5 月 28 日晚間,分持榔頭重擊石犬,導致石犬多處碎裂、石塊剝落。

李承龍、邱晉芛當場遭警查獲,一度遭士院裁定羈押;而同為統促黨成員的王啟鑌、呂承遠為表認同李、邱理念,5 月 30 日凌晨也前往逸仙國小,由王持木棍猛力敲擊左側石犬,呂則在旁把風。

一審士林地院去年 10 月依毀損罪各判處李承龍、邱晉芛 5 月徒刑,王啟鑌、呂承遠各 4 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4 人提起上訴說原審量刑過重,請求輕判及宣告緩刑,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李承龍等人主張,毀損石犬犯行,主要為表達反對台灣人民在日本殖民時代,淪為軍國主義下次等皇民的政治立場。

但高院認定,表達理念可以其他和平、理性的方式,不得侵害他人,他們毀損犯行,已逾越國家保護言論自由的最大範疇。

高院審酌,逸仙國小具有告訴權,石犬經台北巿文獻會審議後,未列為一般古物,修復金額為新台幣 22 萬元,堪認歷史意義及文化價值非高。

高院指出,李承龍等人否認犯行,沒有悔意,未賠償國小,也未與國小和解,且李承龍、邱晉芛之前因毀損八田與一銅像遭判刑定讞,又再犯本件,王啟鑌、呂承遠有前科,為累犯,因此對 4 人各判刑及拘役,且不得緩刑。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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