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本件聲請不符合行使職權的要件,監察院也無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今天決議不受理。
根據司法院發布的新聞參考資料,本次不受理的理由包括有,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而且司法院對於監察院歷年聲請,並無均予受理的憲政慣例,受理與否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判斷。
司法院指出,本件聲請不符合行使職權的要件,因為監察院在本件聲請僅以調查權為其所行使的職權,未陳明行使調查權的目的性權力為何,不符合大審法要件;至於行政院未對不當黨產條例提出覆議或聲請釋憲,非監察院得監察的事項,因而無從行使調查權。
司法院表示,若未依大審法規定審查監察院是否符合行使職權的要件,因而從寬受理本件聲請,反而是破壞現行憲政體制及大審法相關規定。
另外司法院如果無視本件聲請不符要件逕予受理,將會使監察院得以對立法院的立法,全面行使一般性的抽象審查權,如此結果將不僅逾越憲法所定監察權的範圍,更反會造成監察權與立法權間的權力不平衡,甚至破壞五權分立憲政體制。
此外本件聲請不符合「適用法律」的要件,因為監察院是主張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足見其所聲請解釋的不當黨產條例,並非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的法律,而為其調查標的。
綜合上述,監察院有關聲請解釋不當黨產條例違憲部分,不符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聲請要件,應不受理。
而這款的條文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至於監察院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大法官會議決議應不受理,理由有監察院於本案僅主張行使調查權,並未進而對行政院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等監察權等情況,這與大審法相關要件規定不符。
監察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義,因此分別於去年 3 月、4 月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司法院為此在 7 月 10 日召開「是否受理釋憲說明會」,行政院、監察院代表到場各自陳述,相互攻防。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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