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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修法 檢籲具保暫時解禁取代定期延長

圖片來源:Pixabay

立法院下週將針對限制出境草案進行黨團協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今天表示,將具保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明文化,才是符合人權兼顧防逃的雙贏機制,建議修法納入。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周春米等人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限制出境的明確規定,因此提案在刑事訴訟法新增限制出境規定,針對限制出境事由、程序、期間、通知、救濟明文規範。

草案規定,檢察官在一定前提下可不經訊問直接對被告、犯罪嫌疑人限制出境,最慢一個月內要通知被告、犯嫌,而且偵查階段限制出境不得超過 2 個月,如要延長應向法院聲請,每次不得超過 4 月,延長 3 次為限。

林達認為,限制出境後通知被告、犯嫌恐讓對方心生警惕而影響後續偵辦,畢竟如證券交易法、貪瀆犯罪等案件往往需要長期蒐證,若讓被告、犯嫌知道已被鎖定,對案件偵辦不利,應有例外規定得不通知被告、犯嫌。

另方面,林達指出,目前實務上已經有具保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的制度,讓被告支付保金暫時解禁,若將現行做法明文化,更能兼顧被告人權與防逃需求,但草案中不見此設計,未來恐難以提供被告暫時解禁的彈性。

林達解釋,其實許多被告並無頻繁出境的需求,卻因案件需求必須被限制出境,但依草案規定,限境期限屆滿後檢察官就得聲請延長,不如直接拉長限境期間,並採隨時聲請救濟制,才能節省司法資源,建議修法納入。

林達還表示,學界、檢審辯都相當關注限制出境的修法,台灣法學會昨天就為此舉辦「刑事訴訟限制出境之立法展望」學術研討會。

林達轉述,與會學者認為,在限制出境究竟是羈押替代手段或獨立強制處分法律定性不明的情況下倉促立法,恐怕造成防逃機制大破洞,不宜草率交付通過,修法涉及法理架構和實務需求,應多方徵詢意見妥善研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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