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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改編開拍挨告 漫畫家林政德須賠517萬

圖片來源:Pixabay

漫畫家林政德與吉時娛樂簽訂「Young Guns 漫畫改編電影與電視授權合約」,一度換約,林政德認為對方違約,未在 3 年半內開拍自行終止合約,反遭提告求償。法院認定應以新約時間計算起始日,林政德須賠償 517 萬元。

判決書指出,吉時娛樂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與林政德的原經紀人出色創意公司簽訂「Young Guns 漫畫改編電影與電視授權合約」,其中特別違約規定,吉時娛樂在簽約後 3 年半,沒有做任何電影電視的實際開鏡拍攝,林政德有權終止合約。

後來因林政德與出色創意公司的經紀約於 103 年 3 月將到期,林政德打算將經紀約轉換由台灣動漫交流協會理事長陳治華辦理,原合約的三方,包含吉時娛樂、林政德、出色創意公司於 103 年 3 月 1 日簽訂共同聲明書,並由林政德承繼與吉時娛樂繼續商議擬定新合約的條件,103 年 9 月 1 日另行變更簽訂契約。

林政德認為吉時娛樂違約,未在 3 年半內開拍(起始日為 101 年 7 月 1 日),在 105 年 1 月 8 日表態終止契約,吉時娛樂則主張起始日應為新合約 103 年 9 月 1 日,不滿林政德單方面終止合約,因此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認定,103 年 9 月 1 日簽訂合約的特別違約規定,並未指名是「原合約簽約後」,因此認定本案簽約起始日以新約為主,吉時娛樂並沒有違約,且求償有理。

法院宣判,林政德須賠吉時娛樂製片支出 78 萬 6141 元、律師費 6 萬元、商譽損失 20 萬元以及影片拍攝完成後所失利益(政府補助款)413 萬元,共計 517 萬 6141 元,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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