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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條款擬設保險業路障 涉經營權即不具表決權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stevepb

未來若有市場派與公司派互搶經營權,保險業的角色引發關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只要涉及公司經營權,保險業的持股就不具表決權,相關規定將在 11 月提出。

金管會表示,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保險業投資上市櫃公司不得超過可投資資金的 5% 及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的 10%,且參加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時,不得行使董監事選舉表決權;不過由於公司法修正增訂第 173 條之 1,明訂持股連續3個月且達 50% 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被視為「大同條款」。

由於保險業持有不少上市櫃公司的股權,外界也關心,市場派是否能結合保險業的力量,發動召開股東臨時會。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在出席「台英金融科技創新合作備忘錄簽署儀式」受訪時重申,由於被計入 50% 的股東都將是發起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若保險業持股被計入發起股東臨時會的 50%,自然也是召集人之一,這樣就牴觸了保險法中,保險業不得行使董監事選舉表決權的規定。

金管會也指出,由於公司法才剛修正,針對保險法受到影響的部分,金管會後續可能以發布函令或修法的方式解決可能的爭議,最晚將在 11 月前發布相關修正或解釋。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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