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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蒸汽火車動態文化資產解套 立院建議修文資法

圖片來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官方網站

立法院法制局研析建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為蒸汽火車、老巴士或老飛機等「動態文化資產」運轉排煙免罰解套,使新型態的文化資產排除空氣污染防制法的適用。

立法院法制局 9 月提出的「蒸汽火車排煙免罰之適用法律問題研析」指出,蒸汽火車是鐵道文化資產的一部分,屬於活的文化資產,必須讓它運轉,才能彰顯文化價值,動態保存。

但是台灣鐵路管理局近年來陸續修復 5 輛蒸汽火車,在成功復駛後,卻因排煙屢遭檢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形成文化與環保的兩難困境。

法制局報告引述目前國際間常被引用的鐵道文化資產保存規範「里加憲章」第 3 條,「以傳統操作程序營運具有價值的歷史鐵道設施,並對公眾展現,是詮釋此一資產的重要方式」,論析其中所謂「傳統操作程序」就是指燃燒煤炭生成蒸氣或扳轉轉轍器等程序,所以蒸汽火車必須實際運轉而且排煙,才能表現文化價值。

報告中,法制局也以日本著名的鐵道文化為例指出,靜岡縣大景川本線就有蒸汽火車定期運轉,甚至是冒著黑煙行駛。因此,應該允許復駛的蒸汽火車可以排煙。

立法院法制局研析報告認為,蒸汽火車燒煤排煙見證且活化台灣過去的歷史、文化,相關機具如不運轉,很快也會鏽蝕損壞,為求儘速在法制上解套,建議修法。

關於修法方向,法制局建議,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有關有形文化資產的定義,賦予蒸汽火車、老巴士或老飛機等動態文化資產一個獨立的文化資產身分。再配合修正該法第 26 條規定,使新型態文化資產排除空氣污染防制法的適用。

此外,法制局報告指出,新型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與現行偏靜態的有形文化資產將有巨大差異,是否有「另設專章節規範」的必要,也應該一併考量。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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