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 9 名女子案,高院更一審判他合計 39 年 2 月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也無違法濫用裁量權限等情況,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確定後,尚需與他目前在監執行部分,另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李宗瑞從民國 98 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性侵、偷拍多名女子,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將他起訴。另外偷拍性侵 5 名女子部分已判刑 20 年定讞;性侵 9 女的本案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依法執行上限最高仍為 30 年。
李宗瑞被控於 99 年 7 月至 100 年 7 月間,犯下 8 件性侵偷拍,造成 9 名女子受害,其中一件為 2 女被害。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 3 月宣判,認定李宗瑞犯 7 個乘機性交罪、1 個強制性交罪,各判 4 年 10 月至 5 年 2 月不等刑期,合計 39 年 2 月。
高院更一審認定,李宗瑞在審理時就偷拍部分坦承不諱,但性侵部分均否認犯罪,強調被害人都是意識清醒下,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但法院調查並非如此,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及乘機性交罪論罪。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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