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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三審勝訴部分 律師:為公害職安樹立典範

圖片來源:中央社

RCA 工傷求償案,最高法院今天判 262 人獲賠新台幣 5 億多元確定;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說,本案對未來台灣的公害、職安等案件樹立典範,不太煩惱拿不到賠償金等問題。

最高法院審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今天上午 11 時判決結果出爐,RCA 等 4 間公司應賠償死傷的 262 人 5 億元確定,另將其他 246 人發回更審,全案部分確定。

工傷協會、RCA 員工關懷協會等單位及義務律師團,上午 11 時 40 分在最高法院外召開記者會。

林永頌說,最高法院今天做出的判決結果,律師團認為案件並沒有輸,因為台灣高等法院在過去判決中的 4 個重要原則,今天有3個獲得最高法院維持,包括有因果關係、不可以時效抗辯、母公司要負責(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林永頌解釋,在因果關係部分,法院認為 RCA 公司所使用的 31 種有機溶劑, 確實造成這些勞工產生疾病;不可以時效抗辯部分,RCA 公司或其母公司提抗辯,指勞工太慢提起訴訟,所以時效已過,但法官認為這樣的抗辯是權力濫用,而且 RCA 跟它的母公司不負責任脫產及將資料隱藏,所以最高法院認定不可以做時效抗辯。

林永頌也說,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上,指的是台灣 RCA 曾經是美國的 RCA,後來變成美國奇異公司、湯姆森公司,這些母公司都要負責。

至於有 246 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部分;林永頌解讀,這並不是判原告輸,而是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要進行詳查,案件回到高院後,會繼續說服法官。

記者問林永頌,今天判決的勝訴部分,對於台灣未來的公害、職安案件有何影響;林說,這個案例如果能夠樹立典範,以醫學因果關係,從比較寬的角度認定因果關係等,對於勞工有幫助,此外就是本次時效抗辯的見解,對未來台灣面對公害或職業病案件上,是有幫助的,還有就是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這對跨國企業的案例是有幫助的。

然而,RCA 員工在民國 87 年 7 月 5 日籌組自救會爭取權益,RCA 旋即在同年月 8 日至 88 年 1 月間,以存放國外銀行名義,匯出 1 億多美元到母公司,導致 RCA 公司在台灣的資產所剩無幾,顯然在實質掏空 RCA 公司,有惡意脫產等情況。

記者問林永頌,是否會擔心判決確定後拿不到賠償金?林永頌表示,「我們是不太煩惱這件事,因為母公司要負責,而且母公司奇異公司那麼大,像二審當時判賠的金額,奇異 6 個小時就可以賺回來」。

林永頌也說,類似這種案件若發生在美國,會選擇訴訟前和解,因為公司怕會留下案例,但他們在賭台灣的司法,不會判他們輸,「我們認為他們會出來談,因為在法院判決確定後不理,他們可能要面對整個國際(輿論),這個輪到他擔心、不用我擔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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