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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工傷案 判公司應賠償262人5億元

圖片來源:中央社

最高法院審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今天判決 RCA 等 4 公司應賠償死傷的 262 人新台幣 5 億元確定,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另將其他 246 人發回更審,全案部分確定。

判賠確定部分,最高法院維持二審關於舉證責任、揭穿公司面紗、請求權時效等認定,使本案成為法院首度在工傷案中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確定案件。

全案源於台灣 RCA 於民國 59 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 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 RCA 等公司求償。

一二審都認定,RCA 等公司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工作環境也無防護設施,還以遭污染的地下水做為飲用水、洗澡水,導致員工吸入高濃度有害化學物質,與員工罹癌有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RCA 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國 Technicolor、百慕達 Thomson 等 3 家公司共應賠償 445 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 5 億 6445 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改判 RCA 及其母公司法國 Technicolor、百慕達 Thomson 及美國奇異公司(GE)等 4 家公司,賠償 486 名員工及家屬 7 億 1840 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為本案屬化學毒物污染的大型職業災害案件,損害往往須經長久累積才顯著,被害人只須證明損害與 RCA 等公司間的因果關係有相當合理程度蓋然性即可。

最高法院也肯認二審採用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為 RCA 及其幕後的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及美國奇異公司(GE),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時效抗辯,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相關化學物質及暴露證據都在 RCA 及其母公司掌握,難以期待受害員工能夠及時行使權利,不應該被評價為權利睡眠者。

最高法院指出,RCA 等公司未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也未告知化學物質毒害,甚至掩藏相關事證,並惡意規避債務,也不提出相關資料供環保署調查,影響被害人求償,RCA 等公司的時效抗辯屬權利濫用,不得拒絕給付。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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