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成殘廢可解婚約 民法將修正廢止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succo

現行民法規定,若婚約訂定後,有一方成為殘廢,另一方可解除婚約。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廢除本項規定。

現行民法 976 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若有與他人另訂婚約或結婚、生死不明滿一年、有重大不治之症、與人通姦、犯法被判徒刑或成為殘廢等狀況,另一方可解除婚約。

行政院鑒於現行民法有關解除婚約的事由,有「殘廢」這種不當、歧視性文字,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第 976 條修正草案,將解除婚約條件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事由予以刪除,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平均地權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 13 案的修正草案,將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相關法律文字檢視修正,如將「殘廢」、「殘障」、「傷殘」等不當或具歧視性意涵的文字,均修正為「身心障礙」或「失能」,後續函送立法院審議。

依聯合國 2006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的對待。

為配合聯合國公約實施,台灣於 103 年 8 月 20 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 12 月 3 日施行,其中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於本法施行後 5 年內(即 108 年 12 月 3 日前),完成改進所有違反該公約的法規及行政措施。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