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天表示,不禁止新光金控與元富證券結合,即同意新光金控合併元富證券。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委員會議通過,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新光金控擬以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元富證券全部股份,並控制元富證券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款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指出,新光金控以及元富證券 2017 年銷售金額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事業結合應申報的銷售金額門檻,且無同法第 12 條規定的除外適用情形,因此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
新光金控於今年 4 月 24 日 宣布,以換股方式合併元富證券,換股比例為 1 股元富證普通股轉換 0.96 股新光金普通股,合併後,新光金旗下證券市占率將一舉超過 4%。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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