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雲林分院前總務室及工務室許姓主任,被控任內涉嫌利用工程採購案機會,向包商索賄新台幣 30 萬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違法失職犯行明確,近日判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判決指出,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於 2015 年 8 月公告上網「斗六院區急診大樓耐震補強工程」採購案,辦理第 3 次公開招標;許男考量這個標案已經 2 次流標,因此主動邀請曾施做雲林分院其他棟大樓耐震補強的王姓業者參與投標。
王姓業者得標後,許男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的犯意,於 2016 年 3 月的第一次估驗款撥款前某日,在王姓業者巡視急診大樓工程之際,要求王須支付 40 萬元賄賂。
王姓業者為求工程履約順利,且避免許男故意延宕公文往來、請款速度或其他刁難,只能答應,但考量這次工程的利潤不高,經討價還價後,最後交付 30 萬元賄賂給許。
刑事部分,雲林地方法院在今年 5 月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 3 年 8 月、褫奪公權 5 年,全案可上訴。
教育部也將全案移送公懲會審理;公懲會認為,許男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他的行為將導致民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有懲戒的必要,因此判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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