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小燈泡的兇手被判無期徒刑,且刑後須接受強制監護五年。強制監護的用意,是擔心他刑期服滿以後,病情仍沒有好轉,有再犯危險性,因此需要強制監護。德國早已廢除死刑,但對於案情重大,且因精神疾病,可能出獄再危害大家的罪犯,德國社會也曾劇烈討論過;數年前德國改了法律,讓慣犯或精神疾患者的重大案件罪犯在服完刑期後,還必須做安全管束(Sicherheitsverwahrung),且依病患的病情,德國的安全管束可達終生無限期之久。
安全管束並非服刑,但限制其自由。犯人在服完刑後就不是「犯人」,管束期間接受治療,可以擁有穿自己衣服及使用個人被褥等權利,住處可以用自己喜歡的品味設置,最重要的是被管束者有一個協助他的人,並且必須有專人定期評估他的危險性,如果病情穩定評估沒有危害大眾的危險,即可以不須再接受管束。
德國迄今被安全管束最久的罪犯,因殺害一對年輕夫妻,自 1962 年關到現在,服完刑期仍未被釋放,已經被限制自由超過五十五年。目前德國還有超過五百名罪犯要被安全管束,一個被安全管束的罪犯,一天要花比一般罪犯服刑還要多三倍的費用照護,一天約三百歐元是最少的照護費用。
這個改變,其實是因應大眾害怕重刑犯出獄再度危害社會而設的條款,並沒有太大復仇的意味。但是無限期的安全管束,如果深入研究,它其實比死刑更折磨人,試想,超過五十年的安全管束,雖然不是犯人,但是和犯人一樣失去自由,如果以嚇阻的效果來看,一個終生監禁並強制治療的刑期,不會比死刑駭人嗎?
台灣的精神病患治療與照護嚴重被忽略
狠殺一個無辜女童沒有被判死,這結果對於一般民眾是無法接受的,而身為精神科護理師的我必須說,我佩服謝審判長,她能在抵抗輿論高壓下,做出這個不判死的決定。
「思覺失調症」的病名原來叫做「精神分裂症」,因為名稱污名化,所以這個病名改成思覺失調症。如今換個不污名化的名稱,也讓人似乎感受不到這個病真正的病狀,反而讓一般人容易淡化他們的疾病。客觀來說,在醫學上,這疾病遺傳或因藥物引起的機會大,它是腦部的化學物質不正常造成的。既是腦部化學物質的不正常,就多可以用精神科藥物調整,有些可以恢復,有些只能暫緩病情。根據統計,有百分之二十的病人可以恢復到很好。如果用疾病比較來說,我會告訴病人,此病就如同糖尿病,都是身體體內化學物的不正常造成的,糖尿病是胰島素不足,血糖升高要控制所以要吃藥,思覺失調症也是腦部化學物質不正常,所以要吃藥。
「思覺失調症」在一千個人口中,約有三到七個罹患者,目前全世界有超過兩千萬人罹患此病。在全世界沒有一個人可以斬釘截鐵的告訴我,他不會得病,或他家人親友都不會。就算自己家人親友都沒有,我們社會仍要面對這群被社會遺忘的超過十萬以上病人,因為他們就都在我們身邊生活著,也需要我們關照。對於這龐大的數字,我們社會必須規範面對,而不是用死刑來根除他們。
誰能有選擇生什麼病的權利?長照體系對失能精障病人照護不足
在台灣充滿了暴力與復仇的所謂正義,但是有誰知道一個病患的處境?當然沒有一個無辜的人該死,判刑處罰是一定要的,可是在這個案件中,一個失序已久的病患,對自己沒有病識感,沒有服藥,沒有醫療社會救助體系介入所造成的嚴重傷害,我們社會不正視,不用改善救援體系的不足嗎?在這之前都沒有人要負責嗎?家庭因為窮苦無知而失去了辨識能力,一個精障失能的人用死刑處理掉,能幫助我們解決台灣超過十萬人被漠視、被排除在長照之外的問題嗎?
死,有時候其實也是奢侈的享受,例如今年六月才到瑞士來安樂死的傅達仁先生,死亡就是他最後奢侈的追求。多少台灣醫療下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患者,他們都奢求一個方便的死亡,法律卻不允許。而死刑的槍決的死,就是個方便死,就像中國人說得吃方便麵(泡麵)一樣的方便,槍響後就結束一切痛苦。鄭捷至今成名了,有沒有人想過,他生前活著的時候是想要自殺的,而他沒有勇氣自殺,就隨機殺人要向台灣社會討個死刑,結束自己的性命。最後,真如他計畫想要的,台灣社會給了他死,他在全台的撻伐中死了,並且透過犯重大罪狀與死亡而成名了。這些都是他要的,他可以說是求仁得仁。
我們社會這樣賜給膽小到連自殺都不敢的人死刑,會不會太便宜他們了?
由想想論壇授權轉載。原文標題:【借鏡德國】當精神病患殺人⋯⋯德國的安全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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