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不滿未提供勞軍捐等資料遭內政部警告,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認為,婦聯會有義務提出資料,內政部處以最輕微的警告處分無違比例原則且於法有據,今天判婦聯會敗訴。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內政部 2016 年 6 度發函要求婦聯會提出歷年勞軍捐、預決算等財務資料,婦聯會函覆勞軍捐停辦多年,相關資料因年代久遠及人員退離而無可考。
內政部認為,勞軍捐收入來自民間,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有知悉權利,婦聯會未提供勞軍捐相關文件及收取數額等資料,已達妨害公益程度,2016 年 7 月依人民團體法給予婦聯會警告處分。
婦聯會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勞軍捐等資料的義務,也無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捐款資料,且因資料已超過保存年限無法提供,並無妨害公益,也未妨害人民知的權利。
承審法官認為,婦聯會未能依義務提出有關勞軍捐的財務狀況、收支相關說明及預決算資料,已違反人團法且有違反法令、章程及妨害公益情事,內政部僅處以最輕微的警告處分,無違比例原則,於法並無不合。
婦聯會另主張,勞軍捐是自由、非強制收取,但法院認為,這與婦聯會有無義務提出財務文書沒有關係,不須審究。
新聞資料指出,內政部一改過往消極心態,恢復執法作為,行使人團法上監督權,原處分並無權力濫用、違反誠信原則,判婦聯會敗訴,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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