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宣布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明年起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給 70 歲以上客戶,投保過程須錄音或錄影存證,且紀錄須保存至保單有效期間結束後 5 年。
目前壽險業針對 70 歲以上保戶行銷保單,雖有事後電訪確認機制,但無法杜絕相關行銷爭議,因部分高齡者可能瞞著家人自行投保,等家人發現老人家花大錢買保險,尤其是不保本的投資型保單時,可能已經來不及,因此引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委關注。
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保險局已修改法規,增訂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 70 歲以上客戶時,銷售過程應經客戶同意後,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軌跡,並應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投保投資型商品交易的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新規定也明定,保險銷售過程的記錄,至少應包含五大項:
首先,業務員需出示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其次,業務員需告知保戶,其購買的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的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第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第四,應說明契約撤銷的權利。
第五,詢問客戶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的保費,以及在較差情境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為給予保險業者緩衝時間,金管會指出,修正規定預定於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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