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空污法第 14 條修正草案,表決通過電業為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降低燃煤發電,致增加燃氣發電的排放量,經審核許可後,不受許可證登載的排放量限制。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約在下午 6 時許,進入空污法第 14 條修正草案討論,接著朝野立法委員發言近一小時後,約晚間 6 時 52 分表決,出席 90 人中,56 人贊成、34 人反對,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內容。
二讀條文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電業為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降低燃煤發電,致增加燃氣發電的排放量,其增量得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經環保署許可後,可不受許可證登載的排放量限制。
條文規定,所增加的空污物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的空污排放量,而屬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的調整,環保署所核可的排放增量期間,應限於緊急狀況存續期間。而相關辦法由環保署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
另外,二讀條文也規定,為配合民國 114 年燃氣占總能源消耗 50%、燃煤占 30%、綠能占 20%的能源政策,電業為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降低燃煤發電,經審核許可,排放量不受許可證登載限制的規定,自實施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21 日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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