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不滿打電話給陳姓前女友沒接,去年 8 月到她上班的預售屋內,用折疊刀將人刺死。一審法院判吳男 15 年徒刑,全案經上訴,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男與陳女去年 6 月分手後,吳仍多次打電話給陳,但她不予理睬;吳男去年 8 月間,多次打電話給陳女,但她未接聽,吳因此帶著 2 把折疊刀到她上班的新北市新莊區某建案預售屋找人。
吳男進入預售屋內,拿折疊刀朝陳女的胸部刺了 3 刀、背部刺擊 7 刀;警方獲報到場,吳男持刀站立於陳女的身旁,與警方對峙,謀與陳同死,拒絕將她送醫救治。吳男後來被員警制伏,陳女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新北地院今年 2 月依殺人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 15 年;吳男認為判刑過重、檢方覺得判刑過輕,因此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科刑部分難認有明顯過輕或違法不當,而原判決審酌吳男的犯罪手段、動機等情形判刑 15 年,並沒有不當,而且吳迄今未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因此今天將被告跟檢方的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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