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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婚育 第3胎起住宅補貼每名加3分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wei lee

因應少子化問題,鼓勵婚育,內政部今天通過自購住宅租金補貼辦法,新婚及懷孕者將增加評點提高補貼機會,新增懷孕第三胎起,每名加計 3 分,今年暑假開始受理。

內政部今天部務會報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23 條附表 3、附表 4 修正草案,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10 條附表修正草案。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指出,民國 96 年度起針對租屋、購屋和修繕等提供住宅補貼,因政府資源有限,定有計畫戶數,採評點制度。補貼內容包含對無力購置住宅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對無自有住宅或 2 年內新購住宅者,給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僅擁有一戶老舊住宅的家庭,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為鼓勵生育,減輕育兒負擔,內政部說,新婚或懷胎今年起增加評點以提高補貼機會,胎兒將可計入家庭成員數,除育有未成年子女,每名加計 2 分外,育有 3 名未成年子女以上家庭(含胎兒數),第 3 人起,每增加一人(胎)加計3分。

內政部舉例,例如已育有一名子女且懷有雙胞胎者,子女數合計 3 人,共可加計 7 分;同時也針對申請日前 2 年內,新婚家庭加計 2 分。

此外,無自有住宅規定部分,現行規定對於民眾持有經政府已公告須拆遷的住宅,若未取得拆除執照,不得視為無自有住宅。為方便民眾另覓他處居住時能申請住宅補貼,增訂家庭成員持有經政府拆遷住宅公告,即視為無自有住宅。

對於部分申請戶因繼承或其他原因持有共有住宅,且持分小於 40 平方公尺(約 12 坪),因生活因素戶籍無法異動至他處,而設籍於共有住宅,依現行規定,會因設籍被退件。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考量申請戶確實有住宅補貼需求且皆為中低所得家庭,將刪除規定中的「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的文字,修正後此類申請者無論是否將戶籍設於共有住宅,皆視為無自有住宅。

保障受家暴及性侵受害者權益方面,內政部也放寬文件補正期限,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分提出申請者,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兩個月內補正應附文件;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

內政部指出,兩項住宅補貼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並於今年 7 至 8 月辦理住宅補貼時適用,今年受理核定後,明年起開始獲得補貼。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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