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通過訂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明確規範提前終止租約要件、租稅優惠認定方式等,以利今年 6 月 27 日租賃條例施行後的實務面執行。
租賃條例去年 12 月經總統蔡英文公布,應於 6 個月後施行。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訂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重點包括為避免出租人或承租人濫用租賃條例得提前終止租約規定,明定出租人因重新建築而提前終止租約,應提出「拆除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免請領拆除執照證明」,以認定達法定終止租約要件。
內政部新聞稿指出,承租人因有長期療養需要而提前終止租約,則應提出立案醫療機構開立「療養 6 個月以上診斷證明」作為認定依據。
此外,內政部為鼓勵房東釋出閒置住宅提供租賃使用,條例定有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管理一年以上享有租稅優惠規定,施行細則特別補充,所謂一年是指包括租賃契約及委託服務業契約均應達一年以上;而每屋享租金所得稅優惠的認定基準,則以戶政機關編釘的個別門牌認定,無門牌則以房屋稅籍登載範圍認定。
內政部指出,租賃住宅服務業屬許可行業,為落實業者及從業人員的管理與輔導,施行細則詳細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許可登記及變更程序、辦理廣告等規定,並明定獲准居留外籍配偶、外國留學生、依親或永久居留者、受延攬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等外國人,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資格。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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