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救護資源遭濫用,花蓮縣消防局今天發布新聞表示,救護車不再完全免費提供服務,今年 7 月 1 日起濫用消防救護車者將收取新台幣 1400 元。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指出,統計資料顯示 105 年度花蓮縣習慣性濫用消防救護車共有 80 人,共送醫 480 人次,如併計習慣性酒醉路倒者每年約 825 人次濫用救護資源,嚴重排擠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服務的民眾權益。
本於保障真正需要救護車急救患者初衷,積極規劃並參酌其他縣市已實施作法,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自治規則,並完成法制作業,預定 7 月 1 日起實施。
經常性飲酒(一週累計 3 次或一個月 8 次以上)且經急救責任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逕自離開者;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符合這 3 類情形者,採使用者付費精神收取 1400 元並繳國庫。
林文瑞表示,美國西雅圖、洛杉磯等地早已實施收費制,且每次收取費用依急救處置的差異向救護車使用者收取約新台幣 2 萬 3000 元至 3 萬 3000 元不等的費用;鄰近國家如新加坡則對非緊急患者收取約新台幣 7700 元服務費,實施 20 年來,非緊急患者使用比例從原來的 20%下降至 5%至 10%。
在台灣目前已有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等 7 縣市依特殊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新臺幣 1600 至 1800 元不等,各縣市實施多年來已廣為民眾接受救護資源的可貴。
林文瑞表示,緊急救護工作仍以服務為主,未收取費用,讓一些酒醉路倒及濫用救護車常客造成消防局救護人力、設備捉襟見肘,也剝奪真正需送醫急救者的權益,進而影響社會公義。透過合理的收費機制將寶貴的緊急救護資源免費回饋給真正有需求的民眾。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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