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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廠商污染環境可判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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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第 190 條之一修正草案,未來廠商只要污染空氣、土壤、河川,就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司委會今天審查刑法第 190 條之一修正草案。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過去刑法規定,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檢察官必須具體證明「致生公共危險」,以及如何證明這項公共危險的發生,與行為人的污染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導致這項罪在實務上運用的實用性很低。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說,日月光大量排放廢水,但找了中山、成大、交大、海科大等大學,通通都拒絕判定,最後判定竟是難以認定與日月光排放有因果關係,才依廢棄物管理法處理,罰款了事,社會無法接受。

不過,法務部建議將一般行為人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建議仍須符合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但廠商或事業場所有類似行為,常造成環境無法彌補的損害,為保護環境、維護人類永續發展,廠商或事業場所有類似行為,不需要導致公共危險就予以處罰,以符罪刑均衡原則。

經過委員會討論,一般行為人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導致公共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廠商或事業場所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則不須導致公共危險,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立委希望增加高額的罰金遏止類似污染行為再度發生,不過,法務部認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研究修正小組認為,罰金應為 50 萬元以下,7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為 70 萬元以下,雙方認知差距很大,因此全案仍遭保留,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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