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澳籍東半球 28 號漁船 3、4 日遭日本公務船緊追,外交部已向日本抗議執法過當;農委會調查,東半球 28 號漁船有未事先申請即在台日協議海域內捕魚、娛樂漁船超出水域等 2 項違規,研議懲處收回漁業證照及吊扣船員證 1 年以下或罰鍰。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黃鴻燕今天表示,東半球 28 號漁船(以下簡稱東船)連續兩天被日本公務船緊追案,東船共觸犯相關規定的行為有兩個類型,但是對於日本公務船對東船噴水,認為雖可執法,然而噴水「太粗魯」,所以外交部已抗議執法過當。
關於東船違規類型,他說,首先,東船的漁業執照為延繩釣漁業,在 3 月 1 到 3 日間進入台日漁業協議海域內及海域外作業捕魚,由於在此海域內作業必須事先申請核備,東船未經許可作業,已經違反「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
他並說,在台日漁業協議海域之外作業,則因為位處雙邊主張的重疊經濟水域,超出政府劃設的暫定執法線,台灣漁船在這個水域作業也會惹出爭議。
他說,東船以上違規情事,將研議核處收回漁業證照及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1年以下或罰鍰。
其次,東船 3 月 4 日以娛樂漁船出港,黃鴻燕說,當天出海活動範圍距離台灣本島海岸 37 浬,已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即娛樂漁船活動區域要在台灣本島距岸 30 浬內的限制範圍,以及未配置足額的幹部船員,也要另案研議懲處。
此外,漁業署另表示,北緯 27 度以北,以及八重山群島以南的台日重疊水域,已在歷次的台日漁業委員會上向日方表達應儘速達成協商安排,漁業署將持續透過外交管道,向日方要求儘速協商,以免因漁船作業衍生執法糾紛,影響台日友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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