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警察因執行勤務遭暴力或意外的照護,內政部擬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增訂全失能或半失能可聘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
內政部正預告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殘廢」用語為「失能」,將辦法名稱改為「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條文用語也改為全失能或半失能。
警察如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依現行規定,可以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就養,或自行至政府立案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
不過,內政部考量有些警察沒有意願到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家中也沒有人能照護,因此增訂自行聘僱合格的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增加安置就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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