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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跨國同婚遲未開放 伴侶盟陳情監察院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天發表聲明,由於跨國同婚遲未開放,今天向監察院遞交陳情書,控訴內政部等部會違法失職。監委紀惠容、葉大華及王幼玲接獲陳情後表示,願意協助調查。為爭取跨國同婚儘速合法,伴侶盟與跨國同性伴侶今天向監察院遞交陳情書,控訴內政部、陸委會等相關部會違法失職,剝奪跨國同性伴侶婚姻自由基本人權。

平權再邁大步 司法院拚修法全面開放跨國同婚

2019 年 5 月,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若外國伴侶母國未承認同婚,即無法在台登記,為此,司法院院會於昨(22 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及第 63 條修正草案,後續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未來台灣人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婚的外國伴侶有望成立婚姻關係,

司法院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承認跨國同性婚姻

同婚伴侶若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婚,在台灣依法無法登記結婚,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登記結婚。台灣於民國 108 年5月 17 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年5月 24 日起同志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因此一對同性伴侶中若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便不得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