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刪除「霸王條款」,並要求未曾辦理環評的礦場一次性補辦理環評;如果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否則將廢止礦業用地或停工。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這次修正重視原住民權益保障,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管制開採量,也對受開礦影響的當地居民新增回饋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防止不當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傷害,兼顧經濟、環境、社會、產業需求。
經濟部礦務局主任秘書徐銘宏指出,歷經 2 年多來,經濟部在經過歸零思考後,進行跨部會溝通整合,進行礦業法全文修正。六大重點包括,第一、刪除俗稱「霸王條款」,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及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第二、強化環境保護,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如果在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第三、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針對礦場位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如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第四、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就進行資訊公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第五、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落實總量管制;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及礦業用地使用完畢後的整復規定及罰則。
第六、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為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的經費來源,並將相關機制法制化。
媒體詢問,礦業法修法是否有預期通過的時間表?經濟部次長林全能說,這次修法做過很多溝通協調,會用最大努力進行溝通,越快通過越好,沒有設定時限。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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