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遠洋漁業在 3 年多前被歐盟舉黃牌警告後,台灣透過修漁業三法、重罰違規業者上億元,並 24 小時監控漁船、招聘觀察員登船檢查漁貨、在模里西斯等國際港常駐檢查員,讓業者叫苦連天,整個產業不得不脫胎換骨。
國際組織舉發台灣遠洋漁業涉嫌 IUU(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行為,歐盟在 2015 年 10 月對台灣遠洋漁業舉黃牌,將台灣列為打擊非法捕撈漁業不合作國家,衝擊到逾千艘台灣遠洋漁船、新台幣 500 億元年產值。
台灣為此持續與歐盟進行視訊會議、文書往返,展開改善討論與規劃,每 6 個月,歐盟官員並到台灣查訪約 4 到 5 天,包含每次抵台後,不只開會,也隨機點選漁港,會勘漁政管理實況,確認改善計畫落實進度。
漁業署表示,由於歐盟及國際組織認為台灣遠洋漁船涉及重大違規,發生原因與執法不盡落實、處罰內容過輕、未達嚇阻力有關,因此具體改善作為是展開修法,在與產業界溝通、舉辦公聽會後提案送修漁業三法。
包含「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原本「案」字刪除)」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原本「案」字刪除)」等遠洋漁業三法及相關 15 項子法規於 2016 年 7 月 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府同年 7 月 20 日公布,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2017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重大違規罰 200 萬元起,最高罰 3000 萬元。
修法工程加速完成後,展開執法,也確實落實執法。漁業署提出統計數據證實,從 2017 年 1 月 20 日新法上路,至 2018 年 10 月上旬,共 90 艘漁船違法被開罰,總罰鍰金額為 1 億 1618 元。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說,對比執法的 2 個年度數據並可見違規、違法情況改善中,因為 2017 年遭罰處分共 65 艘,罰鍰計 7869 萬元; 2018 年至 10 月上旬,已大幅減少為 25 艘,罰鍰計 3749 萬元。
2018 年執法案例中,包含國際組織質疑「福甡 11 號」漁船涉及未詳實回報漁獲資料、剝削外籍漁工,結果調查顯示,此案並沒有遠洋漁業重大違規情事,但誤捕禁捕魚種丟棄時未回報釋放及數量,漁業署對船主及船長共罰 120 萬元。
對福甡 11 號違反境外漁工權益部分,漁業署將涉嫌暴力對待者(改正位置,本來在暴力後面)移送法辦、對休息時數過短處以收回漁業執照 2 個月等處分。有關仲介業者未與經營者、船員訂契約另外罰 200 萬元。
在國際關注這些案件前,漁業署透過新設置的 24 小時漁業監控中心作業系統追蹤漁船航行軌道,主動偵辦、公布重大違規漁船「金昌 6 號」查獲禁捕的黑鯊逾 30 噸的調查結果,這是新法上路執法來最大宗非法捕撈禁捕魚種案,開罰 1140 萬元,收回漁業執照 6 個月、船長漁船船員手冊 6 個月。
台灣也協助國際打擊 IUU,例如 2017 年夏季,農委會漁業署與海巡署合作,在高雄外海登檢宏都拉斯籍運搬船,打擊涉嫌載運 IUU(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的漁獲流入市場,亦獲肯定。
為了落實國際合作,農委會漁業招聘近 120 名觀察員擔負登船檢查任務,就台灣遠洋漁船在 32 個漁港卸魚方面,也設置 18 名有卸魚任務就啟程前往執行任務的檢查員,以及在馬紹爾、南非、斐濟、帛琉、美屬薩摩亞各設置 1 名常駐檢查員,漁業署另派 2 名公務員分別常駐南非與模里西斯,模里西斯也將再派 1 名常駐檢查員。
林國平說, 3 年多來持續不停的修法、落實執法、監控預防違規,以及進行國際合作,有目共睹,所以歐盟黃牌得以解除。
台灣區鮪魚公會總幹事李冠廷也說,執行新法的好處是讓國內的遠洋漁船作業更符合國際要求的標準化。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秘書長何世杰強調,配合合理執法,希望讓遠洋漁業得以永續經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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