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重新公告公投第 12 案行政院意見書一案,最高行政法院今晚駁回中選會抗告,全案底定,中選會敗訴,不得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對此,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說,在尊重裁定、以及依法使人民了解公投公報內容間,中選會持續努力中。
根據公投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 2 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是公投第 12 案提案人,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曾獻瑩主張,公投法規定,政府機關意見書應於投票日 28 天前公告,中選會卻知法犯法,原本在 10 月 24 日已公告行政院意見書,卻又於 11 月 2 日修改後再重行公告。
曾獻瑩日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獲准,中選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中選會如繼續執行公告並刊載於選舉公報,恐影響公民投票的意願,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因此中選會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另外,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是公投案第 10 案提案人,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游信義同樣因不服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裁准指出,本件有急迫性,如繼續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中選會不得將重行公告登載選舉公報。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