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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 一審判4年6月

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前)涉嫌詐領助理費。圖片來源:中央社

連任成功的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嫌用人頭虛偽申請、溢報公費助理補助費達 512 萬 735 元,吳瑞芳辯所得用來私聘丈夫、兒子等人當助理,法官不信,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 6 月。

南投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吳瑞芳自 2010 年 3 月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擔任南投縣議會第 17 屆、 18 屆、 19 屆議員期間,實際未聘用林姓、羅姓公費助理,只以新台幣 3000 元、 3000 元、1 萬 5000 元聘僱林姓、羅姓、劉姓助理,卻要求提供個人資料、證件、郵局帳戶等資料,假裝聘用林姓、羅姓公費助理,及溢報劉姓助理薪資,向南投縣議會虛偽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

吳瑞芳坦承未實際聘用林姓、羅姓助理及溢報劉姓助理薪資,但她辯稱,所得助理補助費用來私聘自己丈夫、兒子、吳姓、謝姓、余姓助理,且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因此否認詐領補助費不法意圖,但法院根據證據認為吳瑞芳說詞不可採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罪證明確。

法院表示,吳瑞芳虛偽申報人頭助理詐領補助費金額達 512 萬 735 元,期間不短,危害政府機關人事預算控管及民眾對民意代表的信賴,但審酌吳瑞芳繳回全數犯罪所得,且擔任議員期間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並成功爭取預算,與完全中飽私囊、拒不繳回貪污犯罪所得的惡性被告有別,依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刑度。

南投地院表示,吳瑞芳 3 屆分別詐得 264 萬 2374 元、 219 萬 5610 元、 28 萬 2751 元,共 512 萬 735 元,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 3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4 年 4 月、4 年 2 月、3 年 8 月,各褫奪公權 5 年、4 年、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6 月。全案可上訴,尚未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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