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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廣告公司吸金7.5億 負責人一審判9年

台中市男子李泰龍成立富士康廣告等 3 家公司,卻對外聲稱高利率利息違法吸金投資逾新台幣 7.5 億元,李泰龍前年 12 月向檢方自首,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銀行法判他 9 年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李泰龍於 2009 年間成立富士康廣告公司,於 2011 年間成立日立光電公司,接著於 2016 年間收購星合科技公司,以數位電視牆、多媒體廣告機等方式,接受客戶委託播出廣告。

李泰龍自 2015 年間起,由富士康公司所設立的通路開發部人員對外招攬民眾投資,並約定投資方案保證可獲得年利率約5%至 30.72 %不等紅利,吸收資金達 7 億 5654 萬餘元。

李泰龍於 2019 年間收購「金礦咖啡」,並將改名為「士達衛咖啡」後繼續經營,卻因經營不善而開始出現資金缺口,李泰龍為彌補資金缺口,於同年推出新的投資方案,繼續招攬投資人投資。

李泰龍因無法支付投資人款項,且對外債台高築,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前往台中地檢署自首違反銀行法犯行,並由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南投縣調查站等單位,前往李泰龍的公司及住處搜索偵辦。

法官審酌,李泰龍吸金犯行、犯罪時間長達數年,被害人數甚眾且吸金金額鉅大,對國家金融、經濟秩序已造成嚴重危害,並使許多投資人遭受財物損失,考量李泰龍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的犯後態度,因此不適用減刑。

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處李泰龍 9 年徒刑,另 3 家公司判處 1 億 1000 萬元罰金,並沒收未扣案 6 億 3000 萬餘元不法所得,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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