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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 吳淑珍涉洗錢判刑2年

纏訟 16 年的國務機要費等案,高院今天更二審依洗錢罪判處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 2 年徒刑,扣案財物及孳息共 299 萬 8352.4 美元沒收。吳淑珍被控國務費案部分免訴。可上訴。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 4 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就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部分宣判。

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判決表示,吳淑珍雖然否認犯行,但蔡銘哲於偵查及歷審均坦承犯行,吳淑珍在龍潭案及南港案均判刑確定,辯護人辯稱吳淑珍誤認為政治獻金、無洗錢犯意,自然無法採信,依洗錢防制法判決吳淑珍有期徒刑 2 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 299 萬 8352.4 美元沒收。

陳致中被依洗錢防制法判刑 1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 150 萬元,扣案洗錢財物 816 萬 9015.3 美元沒收。黃睿靚被判刑 10 月,併科罰金 100 萬元,緩刑 4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100 萬元。扣案洗錢財物 816 萬 9015.3 美元沒收。

蔡銘哲部分,高院更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 8 月,褫奪公權1年,減為有期徒刑 4 月,褫奪公權1年。

另外,會計法第 99 條之 1 規定於今年 6 月 15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吳淑珍與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被控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判決免訴。被控國務機要費案洗錢的陳水扁、吳淑珍、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也判決免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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