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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酒駕最重判3年、肇事致死傷刑度不變

圖片來源:中央社(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

遏止酒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第 185 之 3 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酒駕即便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 3 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朝野立委提案修法加重酒駕刑責,例如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改為 3 年以下或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因而致人於死的法定刑,納入死刑、無期徒刑,並非只有現行規定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朝野立委所提,攸關酒駕未肇事、肇事致人傷亡刑責的刑法第 185 之 3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副秘書長周占春等人列席。

根據現行刑法 185-3 條規定,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 2 小時左右的討論後,通過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現行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改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在場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的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10 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委會員審查時也通過 5 項附帶決議,包括法務部應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有效的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等。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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