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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明選舉舞弊案 控方撤銷起訴

香港歌手黃耀明日前被廉政公署拘捕,案件涉及立法會補選舞弊,據報導,控方今天撤銷對其起訴,但以自簽擔保守行為處理。

黃耀明和前民主黨成員區諾軒3天前遭廉署人員逮捕,案件涉及 2018 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舞弊。

綜合本地媒體的報導,案件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控方律政司在庭上指出,黃耀明一方提出簽保守行為,考慮到案情、被告背景及態度後,同意在黃耀明不再犯相關罪行等條件下,以自簽擔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控方最終撤回黃耀明的控罪,法庭也批准黃耀明以港幣 2000 元(約新台幣 7200 元)簽保並守行為 18 個月,期間要行為良好,不得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自簽擔保守行為是普通法地區比如英國和香港一種處理刑事案件的判罰,被告透過擔保方式,以一定金額並以自簽或由其他保證人作擔保,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擔保期不超過3年。

2018 年3月 11 日,立法會進行補選,以填補多個立法會議席;這些議席原屬於泛民,但因為當事人於 2016 年底當選上任時不當宣誓,經法院裁定褫奪。

在這次補選中,黃耀明曾為泛民候選人站台,包括在區諾軒的造勢大會獻唱及發言,此舉涉嫌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根據相關條例,任何人向他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又或償付用於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或酬謝他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違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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