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明定受僱事業單位不分人數強制納保;傷病給付前2個月為投保薪資 100 %,第3 個月起至2年請領結束為 70 %,雇主若未替勞工投保最高處新台幣 10 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現行職災保險包含在勞保中,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但4人以下事業單位採自願加保。為增加職災保險適用範圍、擴大保護網,行政院院會3月 25 日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將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密集審查下,4月 15 日初審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未有保留條文。立法院院會 23 日議程將職災保險法排入討論事項並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換言之,即便是4人以下微型企業,未來只要是合法聘僱勞工都能納保,且包含工作類實習生、家庭幫傭。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參加職業工會、漁會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學校建教合作的建教生,和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且受有報酬者,準用職災保險投保規範。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特別加保對象如工地工頭臨時僱工、童星等,得由雇主、本人或受領勞務者辦理參與保險。
新法也明定,納保對象包含外國籍人員,投保效力自勞工到職、入會、到訓起,至離職、退會、結訓。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投保薪資下限為基本工資(目前為2萬 4000 元),並隨基本工資調整;依據分級表,投保薪資上限則為7萬 2800 元。
新法明定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等保險給付。傷病給付前 2 個月為投保薪資 100 %,第3個月起至請領結束為 70 %;投保勞工若遇職災導致失能,完全失能可給付投保薪資 70 %,嚴重失能是投保薪資 50 %,部分失能是投保薪資 20 %。
至於罰則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雇主沒依規定替勞工投保,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投保單位、雇主、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若違法且經處以罰鍰,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等。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職災保險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施行細則由勞動部訂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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