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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甩鍋?花蓮縣政府發的三點聲明其實破綻百出

圖片來源:中央社

花蓮縣政府發了三點聲明想要甩鍋,但其實破綻百出:

  1. 本次引起太魯閣 408 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北迴線 K51+170~500 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之得標承包廠商為「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實非「義祥工業社」或是「義程營造」,相關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或是非法行為,應由承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核,或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會,非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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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題報告就說了,義程營造在 104 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了,如果花蓮縣政府有通報,義程營造不僅不能標政府工程,連當東新營造的分包商都不行,花蓮縣政府是在哈摟?

    追查太魯閣號事故真相,花檢晚間再次提訊李義祥。圖片來源:中央社
  2. 「義程營造」在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花蓮縣政府主動移送檢調並提起告訴,經法院審理才在 110 年 2 月 19 日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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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是不知道採購法 101 條怎麼寫?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抱歉,是「辦理採購的機關」發現廠商有這樣的情形就要通報了,還要工程會修法?是要修什麼法?

  3. 工程會吳澤成主委立院答詢時,以張冠李戴,魚目混珠之方式,將重大工安意外之責任甩鍋花蓮縣政府,實為模糊焦點,企圖規避工程會應負起之責任,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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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想閃,這一次的悲劇,你們應該是躲不掉了。

原文出自周軒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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