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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案 最高行法官鄭小康被移送監察院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司法院今天公布翁茂鍾案第二波調查結果,認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多次收受翁茂鍾襯衫,期間還擔任翁案審判長,未行迴避,判決後還聯繫翁,違失情節重大,移送監院審查。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去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今年1月 18 日公布調查報告,引發外界疑慮。司法院長許宗力1月 20 日宣布全面調查所有涉及與翁茂鍾接觸、宴飲、收禮的法官,3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

司法院下午4時公布調查、審議結果,認定優遇大法官蔡清遊擔任大法官及刑事廳長期間,曾收受翁茂鍾或辯護人的飲宴招待,並曾受贈襯衫,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但違失情節並非重大,無司法懲戒必要,最後一次違失行為已超過5年,逾行政懲處權行使期間。

司法院這次調查包括第一波 12 名未移送監察院的法官,另新調查 37 名法官,人審會認定第一波 12 名法官與新調查中的 14 名法官、總計 26 名法官有懲處必要。

其中,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多次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期間擔任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實業有限公司違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訴訟案的審判長,未行迴避,並於判決怡華公司敗訴後,以電話告知翁茂鍾應遵守法律事項。

司法院人審會認定鄭小康有應受懲戒的必要,依法官法第 51 條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另外 25 名法官雖有行政懲處的必要,但均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

另外,有 23 名受調查人員因資料記載不明、證據可信度不足,或屬正常社交行為,人審會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認定有違失行為,沒有行政懲處的必要,為了保護他們的隱私權,決定不公布姓名。

被移送監察院,鄭小康說,本人固承辦怡華公司兩件原住民族案件,情節輕微,僅該公司未依規定僱用原住民,本人收到受命全卷,於3、4天後開庭審結,收案到結案期間,並未與翁茂鍾接觸或收受襯衫,僅於判決怡華公司敗訴後,約三、四個月後,基於曾有數面之緣,電話告知翁以後不必再送襯衫,同時好意提醒他,經營公司要守法,僱用原住民以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且上述情節均屬本人主動在行政調查時鉅細靡遺地陳述,毫無隱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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