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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每月1天不需證明 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月經生理用品。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PatriciaMoraleda

勞動部今天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天,不用提證明且雇主最少要給半薪;今年截至 8 月已開罰 9 件,違者可裁罰新台幣 2 萬至 30 萬元,未改正得連續處罰。

有多名助理投訴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涉嫌詐領助理費、挪用助理勞健保保費等,且申請生理假還需提出證明。北市勞動局表示,已受理林穎孟辦公室的勞資調解,若雙方沒共識且資方有違法之虞,就會勞檢。

針對生期假的規定,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天數 3 天內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天數併入病假計算。

黃維琛解釋,目前的規定是每月至少1天生理假,且不用提證明,如果勞工有第 2 天以上的需求,可能就要請傷病假,這部分就回歸到勞工請假規則處理,算是給勞資雙方一個平衡。

黃維琛強調,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不論有無併入病假,雇主最少要給半薪,有些友善職場的公司也會給全薪。

黃維琛說,因違反性平法生理假規定而開罰的案件數,統計 2017 年有 19 件、 2018 年 16 件、 2019 年 17 件,今年截至 8 月為止是 9 件;大多案例是不給假,也有的是未給薪資;違者可裁罰 2 萬至 30 萬元,也會公布雇主姓名並要求改正,未改正得連續處罰。

黃維琛解釋,在 2014 年修正前性平法,曾發生過有雇主針對提出想請生理假的勞工,要求「專人檢查」,修法後已無相關案例;每年與各縣市政府都會合作宣導,公司規模較大的也會有性平檢查,如果工作規則沒有更新,就會要求改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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