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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林郭文艷根本就違法 提解任訴訟

大同前任董事長林蔚山(右)、林郭文艷(左)。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投資人保護中心宣布,今天向法院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表示,林郭文艷不只遊走法律邊緣,根本就是違法。

邱欽庭說,為國家難過,怎麼會有大同公司這種違法行為,竟把 53 % 股東選舉權丟到垃圾桶。有關投保中心對林郭文艷提起訴訟,已獲主管機關高度認同。

他說明,大同公司 6 月 30 日股東會當天晚間 9 時 51 分發布一則重大訊息,最後一段內容是自打嘴巴,因為大同對市場派部分股權提起訴訟,主張這些股東不具股東權;也提起假處分,禁止這些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既然大同公司知道要申請假處分,代表自知沒權利認定,須由法院認定,但大同公司卻在股東會片面認定市場派沒選舉權,是非常惡意的做法。

大同公司重訊指出,經與委任律師討論,再確認必要性、正當性、適法性之後,採取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必要措施,針對違法股東,依法採行必要措施,以保障其他股東合法股東權益。大同公司於 5 月就針對違法股東及自然人股東,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依法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同時為聲請假處分保全程序考量,因此在法院未做出裁定前,暫未對外發布重大訊息。

邱欽庭強調,大同公司將市場派股東投票權刪除,是球員兼裁判,法律規定並不是像大同公司委任律師講的那樣,因為違反企業併購法、「違法中資」,這些都是要由政府機關來認定。

他說,大同公司對於股東會前已完成的電子投票不予記錄,連到場股東也不給選舉票,實在離譜。

他指出,雖然訴訟可能相當耗費時間,以往曾經有上市櫃公董監事遭法院裁判解任,但時間已過 3 年任期。不過投保法已經修法,一旦法院判決確定,3 年內林郭文艷將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希望幫林郭文艷提供策略、自認聰明的人士,「不要害你的客戶」。雖然法院未必會在 3 年內任期判決,但「等你等到天荒地老」,因為一旦遭解任,3 年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櫃公司董監事。

邱欽庭感慨,什麼公司可以不讓 53 % 股權行使投票權,來保住自己經營權,如果能接受大同公司的作法,還談什麼投資人保護、談什麼公司治理,因此投保中心動作迅速,在股東會後第 2 天就決定要提起訴訟。

他說,投保中心以前從未打過類似大同公司這次提起解任訴訟案例,以前為什麼沒做,主因投保法第 10 條之 1 在 2009 年 8 月實施以來,期間超過 10 年,卻仍有缺點,但今年 5 月修法通過,總統公布在 6 月 10 日施行,已將判決確定的案件,要求 3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櫃公司董監。

他解釋,若未修法前,好不容易打贏官司三審定讞,被告遭解任的董事很短時間又擔任公司負責人,等同費盡九牛二虎之力,遭解任董事後隨即再任,但新修投保法,威力比過去強大很多,規定董事被解任後,不能再任原公司董事,且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公司董監事,3 年內都不得擔任上市櫃公司董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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