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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館長陳之漢有7前科 李天鐸判賠30萬元

圖片來源:中央社

「館長」陳之漢不滿國安局退役上校李天鐸指他有毒品、恐嚇等 7 項前科,求償 50 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士院今天判決李天鐸應賠償 30 萬元,並在臉書連續公開道歉 15 天。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之漢向法院主張,他於 2019 年 5 月受國防部邀請拍攝「莒光園地」,總統蔡英文意外現身探班,此事經媒體報導後,李天鐸無端在其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李天鐸軍事論壇」攻擊他。

李天鐸貼文指稱,「陳之漢什麼人啊?擁有毒品、竊盜、賭博、恐嚇、傷害、搶奪、共同強制, 7 項前科的網紅」。

陳之漢出示良民證後,李天鐸又指「阿館在 2009 年有一項被判緩刑的犯罪紀錄」。

陳之漢主張,他曾服役於海軍陸戰隊,屢獲晉升,並擔任兩棲基地訓練及技擊訓練教官等職務,榮獲陸戰隊獎章;退役後為推廣運動與武術指導,與人合資開設健身俱樂部擔任館長,熱心公益不遺餘力,應已成為台灣社會指標性人物。

陳之漢認為,李天鐸不實言論已使社會大眾誤解他是十惡不赦之人,多年累積的社會評價與形象遭貶損,令他倍感受辱,求償新台幣 50 萬元,並要求李天鐸在臉書公開道歉。

李天鐸則主張,誤信網路消息,疏於查證而於臉書發表相關內容,願意賠償 10 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法官認為,李天鐸未經查證發表相關文章,經陳之漢出示文件自清後仍指陳之漢有犯罪紀錄,不見澄清致歉,已足使閱聽人誤認陳之漢有多項刑事犯罪前科,產生負面評價,侵害陳的名譽權,使陳受有相當的精神上痛苦。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等情狀,判決李天鐸應賠償 30 萬元,並在其臉書粉絲專頁「李天鐸軍事論壇」公開刊登道歉啟事連續 15 天以回復陳之漢名譽。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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