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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新制將上路 海關:貨物通關要填報代碼

圖片來源:中央社

跨國企業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新制 2020 年上路,將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納入可事後通盤調整範圍;為此,海關增訂配套作業,提醒企業貨物通關時一定要按規定填報代碼,否則不受理事後補、退稅申請。

跨國企業同時在多國設有子、分公司且之間有頻繁交易行為,交易通常會事先約訂好買賣價格;不過,因外在經貿環境變化,如原物料漲跌,且考量各國稅負高低有別,企業可能事後調整訂價,以實際反映商業活動情形,使稅負合理化、獲利最大化,稱為「移轉訂價」。

財政部官員表示,在符合常規交易、合理的範圍內,企業可合法進行「移轉訂價」,但任何調整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於財報上完成,且原則上要以此為基礎,進行隔年 5 月的營所稅申報。

財政部官員指出,會計年度結束後,企業若因重新檢視移轉訂價、要進行稅負上的調整,現行依循一件個案解釋,只有在面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影響交易訂價時,才可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合理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不過只限所得稅部分。

財政部官員說,經外商商會建議,日前重新通盤檢討,並於今年 11 月 15 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跨國企業就可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做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且調整範圍除營所稅,也包含涉及貨品成本的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以更貼近實際商業活動情形;新制訂於 2020 年元旦上路。

為此,負責於貨物通關時課徵關稅、代徵營業稅、貨物稅的海關,也訂出相應配套作業。

關務署官員表示,現行海關對通關貨品價格的核定期只有 6 個月,超過就不能再事後調整;明年起,跨國企業只要繳納保證金,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仍可申請最終核定完稅價格,進行補稅或退稅,但謹記在通關時,一定要在特定欄位填報代碼,否則事後將不受理。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流程,在通關時,業者必須要在進口報單特殊關係欄位填報代碼「 136 」,標註有特殊關係且影響交易價格,在納稅辦法欄位填報「 65 」,標註為預估稅捐,並在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辦理 000 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

同時要檢具預估商業發票、貨價申報書及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向海關繳納保證金,申請先行驗放貨物,且這類貨物的通關方式,必須為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

之後在會計年度結束次年 1 月 31 日前,檢送「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及付款單證等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若資料有誤、文件不齊或另須補充資料時,海關將通知申請人於 15 日內補正文件資料;海關會在 4 個月內完成核定,必要時可延長 2 個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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