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9 條之 1 條文,規定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者,從原須任職 1 年以上改為 6 個月以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 10 月 23 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9 條之 1 、第 12 條及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5 條之 1 、第 17 條及第 18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根據草案內容,為因應 201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將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期間,由 1 年調降為 6 個月,因此這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的修正,也朝此方向進行。
依據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從原先的任職 1 年以上,改為任職 6 個月以上;另外,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必要時得延長 1 年。
三讀條文也規範,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
另外,依據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 15 條之 1 條文,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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