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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子安專欄》禁止墮胎真正的問題 是男人不用為新生命負責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nikosapelaths

近日中選會審議八週墮胎公投提案,反對者或以國際公約的人權規定、或以強制性交等值得同情的特殊個案,反對對墮胎管制進行嚴苛限縮。然而這些討論中,男人都置身事外,彷彿懷胎是女人單獨造成的事實,討論是否對生命負責只殃及女人。也就是說,儘管是在討論成人對新生命負責,與女人同樣創
造新生命的男人,不僅在現行法律實際上不需負責,就連討論誰該負責時,男人都連負責任候選人都還排不上。因此,不管墮胎管制的討論結果是八週、二十四週甚至完全自由,仍然是強化的性別歧視的框架,因為,只有女人才被考慮負起親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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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懷胎到養育 法律制度的男女歧視

從一個女人懷胎到養育子女,法律在各種階段均準備了管制,公權力積極、主動地控管女人的子宮。

相對地,男人在懷胎階段不必負責,生產後甚至有相當的選擇空間。

自從受精懷胎,生理上女人就承受懷孕帶來的痛苦,刑法則有遺棄罪與墮胎罪,讓女人不只是道義上應該照顧未出世的孩子,法律上也有具體的責任。

出生之後,國家用行政的力量確保出生登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4、84),從而得知孩子的生母;民法上規範只要有分娩這個事實,生母與孩子的法律關係即告確定(參照民法 §1065II)。

而男人的責任規範卻完全不同。生理上懷胎的痛苦男人無從承受,但違反法律選擇終止胎兒生命,也只是女人的法律責任;男人如果對女人懷胎的狀況、經濟與心理等需要的陪伴協助均不聞不問,也沒有法律過問責任。孩子出生後,與生父的法律關係係透過婚姻或認領的中介,懷胎受孕這個醫學事實,並不能造成法律上的父職責任。也就是說,除非在懷胎或事後與生母締結婚姻(民法 §1061、1064),或生父以撫育或其他方式認領孩子(民法 §1065),否則醫學上的父親是與孩子沒有法律關係。

相較於國家準備各種公權力確保女人必須擔起母職,男人可以說是進可攻、退可守,無怪乎女性主義法學者陳昭如稱其為父職志願役、母職義務役。

因此,「女人害羞含情脈脈,男人風流喜新厭舊」不只是情歌歌詞,而是有法律制度作為後盾下的性別不平等。法律逼迫女人負擔母職,甩都甩不掉,卻讓男人有法律技術可以腳底抹油,都不論(非)婚生在社會、文化上的觀念,光是經濟上女人若有婚外性行為且沒有成功避孕,就擔負著需獨自扶育子女的風險,同樣促成此情的男人卻不用負責,這就是為何女人需要「逼婚」男人卻不必的法律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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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以來的原則」就不是性別歧視?

親屬法上的討論總是把這種情況歸咎於所謂「生母恆定原則是羅馬法以來的法律原則」,好像這純粹是一個自然生物的差異,而不是人為制度的歧視。

確實,生母是恆定的,一旦懷胎受精這個事實就無法更動,但難道生父不是恆定的嗎?

「羅馬法」以來的原則要用婚姻、認領等方式擬制,不外乎是由於科學技術的落後,羅馬法畢竟是一個上古時期的歷史傳承,對彼時的人來說生母是一個肉眼可觀察的事實,生父卻只有滴血認親之類不可靠的方式,我的天啊!今天都二十一世紀了。

今天討論墮胎,就是不斷強化母職責任。哪一天男人造成受精懷胎的事實後如果「肇事後逃逸」,不願面對可能養育子女的責任,也有類似墮胎罪的法律責任,甚至國家主動追查(例如協助生母提出強制認領訴訟),才能說是完整地對新生命負責,而非假借泛道德的議題,再次對女人身體的禁錮。難道基督宗教的上帝會認為世人對上帝創造新生命的責任,只有女人需要承擔?基督宗教影響下的寺院法,對歐陸民法體系造成非婚生歧視的惡果,近年來才因觀念轉變與國際法衝擊,漸漸轉淡,台灣的教徒卻不知反思地假借對新生命負責,強化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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