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對示威者開槍,有些網友說:「如果是美國警察早就開槍了!」(這種說法好像很熟悉?)
美國是一個人民擁槍的社會,美國警察臨檢盤查,面對的是「可能擁槍」的民眾,為了保護自己,開槍時機會比較寬鬆,香港,是管制槍枝的,情況跟美國不一樣。
怎麼能用美國警察的例子合理化香港的例子呢?
回到這個影片,被槍擊的 B 示威者是「空手」的,甚至被警察抓著的 A 示威者,也是空手的,之前也沒有攻擊警察的動作,警察直接抓 A 示威者的合理性是不存在的!直接對 B 示威者開槍的合理性,也是不存在的!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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