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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糖專欄》帶著夢想卻無法高飛的哥哥姐姐們…momo親子台請面對!

焦糖陳嘉行10日發文表示,赫然收到momo親子台寄出存證信函。 圖片來源:取自焦糖陳嘉行臉書

我到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檢 momo 親子台,市府系統顯示 9/20 會登錄結果,而當天我發現公布時間改為 10/11,不曉得延期三週是不是正常的作業程序?

鏡週刊獨家報導後,媒體問這件事陳景怡都指派下屬鄭豐展回應,如預期避重就輕或推給我的前經紀公司,但我在媒體上聚焦提問 momo 親子台簽約的哥哥姐姐——上面有 momo 台的大章及陳景怡本人的小章。

他們與momo台簽的是勞動契約,為何沒有受到勞基法的規範及保障?

我曉得中華民國教育中向來不教人民『何謂勞權』,所以我跟很多人及現在的哥哥姐姐一樣完全不曉得自己原來擁有這麼多權益及保障,往往被資方宰制只能忍氣吞聲、委屈求全。

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就是勞動契約

前陣子鬧上新聞的《外送熊貓》的外送員,僱主同樣用《派遣關係》規避法律責任——沒有勞健保的外送員得穿梭在大小車陣中使命必達。

法律因社會結構改變得適時與時俱進,《零工經濟》誕生了新的工作種類及舊的工作型態也跟著轉變,這些行業工作內容就得放進『勞動基準法』檢驗,才能保障勞方及約束僱主不能違法或遊走灰色地帶。

回到 momo 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如何實質認定為工作簽約?

《從屬關係》是勞動契約的重要概念跟最大特色,所謂「從屬關係」,勞動法學理上認為包括: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現在我們來檢驗 momo 親子台與簽約哥姐的從屬關係。

所謂「人格上從屬性」是指:

  1. 一、負有勞務給付義務之一方(就是勞工這一方),基於明示、默示或依勞動的本質,在相當期間內,對自己的習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白話說,人格上之從屬性是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同時勞務給付內容的詳細細節亦非自始確定,勞務給付的具體詳細內容不是由勞務提供者(妳員工)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你老闆)決定之。

    進一步解釋,就是你們應徵或海選進到一個職場領域時,你們並不會具體清楚勞動環境及條件,就像我們不會知道當哥哥姐姐八年,一集還是只有2000元台幣(含稅)。

    但當我們想議價時,陳景怡就能拿合約超譯法律逼迫或同樣用合約冷凍封殺哥姐。
    (就是要你們回家吃自己)

  2. 二、其次,人格上從屬性的重要特徵在於——指示命令權。
    所謂指示命令有三種不同意義:
  • 在委任關係中固然亦有指示情形,但其指示只有參考性意義,原則上受任人應獨立為委任人之利益為『思考地服從』。
  • 在承攬關係中指示之意義亦復不同,指示甚至成為『責任之關鍵』(民法第 189 條)。
  • 然而在勞動契約命令指示關係則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規範形式』(我們的勞基法稱為工作規則),其內容包括極廣,舉凡企業管理規則,勞動力之通盤調配,工作職場規則、工時、工作地點、工作方法、程序⋯⋯皆包括在內。

人格從屬性除指示服從關係外,尚擴及秩序上的『懲戒權問題』,由於此項懲戒權的存在,雇主對受僱人之意向等內心活動過程均能達成某種程度之干涉與強制,此點乃人格上從屬性“效果最強之處”,也是“最根本所在”。

這超好理解的,大家看 momo 親子台先是寄了存證信函想恐嚇我不能叫焦糖哥哥(焦糖也不行),然後又透過風傳媒不敢具名的放話(陳景怡是有多心虛?),最後又委任百萬律師團「萬國法律事務所」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和我打商標戰及告我。

你們試想 momo 親子台的哥哥姐姐怕都怕死了,只能任由台長陳景怡壓迫宰制。

或反問,如果是你們不會怕這種財大氣粗心胸狹隘的資方嗎?

何謂「經濟上之從屬性」是指:

一、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經濟上從屬性重點在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的目的而勞動,因此與經濟上不獨立性顯然有“同一意義”。這也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批判的資方佔有生產工具,工人工作越多越久卻越貧窮,他們生產的產品不屬於自己並與工人對立,於是就產生工人的異化。

momo 親子台是媒體平台,也就是陳景怡所獨佔的生產工具。

圖片來源:截自 momo親子台 網頁

何謂「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就是哥哥姐姐所組成的 momo 家族。
結論:

惟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僅係勞工的特徵而已,並非表示勞工須要兼而有之,三者之中,若僅有一種或兩種從屬性已達「相當」之程度即可。

基於上述勞基法對僱傭關係的實質認定,所以我很期待勞動局延期三週的勞檢報告——如果這樣momo親子台還能完全合法,對哥哥姐姐有監督義務,而主持人還有忠誠義務,但 momo 台卻能把哥姐當派遣工使喚不須負擔勞健保及基本薪資。

這樣對資方、財團無疑是天大的好消息!

再補充一點重要的法律見解:

若就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仍有困難,則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

我已經離開 momo 親子台六年了,我今天站出來挑戰陳景怡,單純只是為了爭取現在的哥哥姐姐及未來抱著夢想憧憬參與海選的青少年,他們應該有的權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免於被台長陳景怡驚嚇脅迫的恐懼。

所以我謙卑地呼籲富邦集團的長官,千萬不要只聽陳景怡的片面之詞,這一切的問題她才是始作俑者。

你們都是銀行系統專業,派一組人到內部調查一定能水落石出,尤其陳景怡要求要離開的人及新人得簽的文件,裡面一堆違反法律的,只要揭露出來傷害的是富邦集團的企業形象。

我要對帶著傷離開及現在感到壓迫的哥哥姐姐說:「孩子啊⋯⋯你們沒有錯,懷抱夢想當哥哥姐姐是很值得驕傲的選擇。」

最後,我再一次提醒陳景怡台長逃避不能解決問題,妳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自己的所做所為?

我會有方法讓妳回憶起來妳所做過的一切。

(這篇文章內容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208 號判決)

圖片來源:取自 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 臉書

原文出自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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