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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坦克》職業工會罷工不合法嗎?

圖片來源:中央社

本文作者為周兆昱,原文標題:職業工會罷工不合法嗎?,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自 2016 年 6 月中華航空公司所屬空服員為了爭取更佳的休息時間而發動罷工以來,短短三年之間,我國就出現三次由航空公司空勤組員所發動之罷工。此一現象在絕少發生罷工的台灣社會確實非常罕見。

圖片來源:中央社

然則,這三次空勤組員之罷工事件,包括迄 2019 年 7 月 2 日仍未結束之長榮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還有一項在台灣也可以說是特殊之處,就是雖然參與罷工之勞工都是同一家航空公司所屬空服員或機師,但是發動罷工之主體卻都不是她/他們所任職航空公司之企業工會,而是成立於企業外的職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

過去台灣各種職業工會少有為了改善會員勞動條件而進行團體協商之事例,甚至於允許自營作業者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入會,並藉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以致一般民眾對於職業工會之認知多停留於「勞保工會」的印象。亦即,會員加入工會之目的是為了參加勞保,工會主要任務也是為了辦理會員之勞保、健保業務。

這與工會爭取改善會員勞動條件之宗旨相去甚遠。

由於上述對於我國職業工會之既有印象,造成這三次空勤組員罷工事件發生之後,亦或罷工之同時,即出現「職業工會可以罷工嗎」之質疑,乃至直接否定職業工會罷工合法性之論述。甚至於還有商界人士揚言,政府應該修法禁止職業工會罷工,隨即出現主流媒體刊登「英國早在柴契爾夫人執政時期就立法禁止職業工會罷工」之新聞作為「掩護射擊」的事件。

當然,此則所謂英國早已禁止職業工會罷工之報導業經「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查證為假新聞,筆者個人亦詳查日本知名研究英國勞動法學者所著英國雇用法教科書後確認,柴契爾夫人執政時期確實修法增加不利工會罷工之規定,惟並未禁止職業工會罷工,故而此則報導確為假新聞。

但是,除了此則報導之外,在主管機關乃至法院判決一再確認華航空服員罷工之合法性的同時,仍有許多認為職業工會罷工不合法之見解,可見「職業工會罷工之合法性」在台灣仍屬於有爭議之議題。

誠然,在網路已經有不少說明職業工會罷工合法性無虞之文章,其主要理由大致可分為「工會法沒有區分三種類型工會之權能,所以職業工會當然可以罷工」或是「在國外產業或職業工會罷工才是主流,企業工會罷工反而很少見」等等。筆者以為上述說明都是正確論述,不過,我們應該可以再嘗試從我國《工會法》規定與工會運作實務本身,來證明職業工會罷工在台灣當然也是合法的。

首先,所謂「企業工會」乙詞直到 2011 年 5 月 1 日為止都未正式出現在我國《工會法》之條文中,因此是個歷史非常短之用語,迄今還不到 10 年。過去我國《工會法》一直只有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二種類型,期間長達 80 年以上(1929 年《工會法》制定當時至 2011 年現行法施行為止)。

因此,我國過去在法制面上始終是只承認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並未承認企業工會是合法的工會類型。

而且,在舊《工會法》時期雖然限制重重,台灣仍出現了數起以產業工會名義發起之罷工,例如人數眾多之遠東化學纖維工會罷工事件,或是影響台灣集體勞動法理發展甚深之基隆客運工會罷工事件,卻未曾有「企業工會」發起之罷工。因此之故,強調只有企業工會才能罷工,其實與台灣工會歷史未必相符。

其次,為何以往《工會法》所定,本質上應該是可以跨企業組織之產業工會,竟然會被限縮為僅限於以個別廠場為組織區域之廠場工會?此一現象與台灣解嚴前之政治經濟情勢有著切也切不斷的關係。

過去,由於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中慘敗,故而對於勞工之團結極為恐懼,因此在遷台後即採取各種措施限制勞工行使集體勞動三權。其中,行政機關無視舊《工會法》明文允許「同一區域」之產業工人得組織產業工會之規定,經由制定《工會法施行細則》之方式,將產業工會之組織區域限於同一廠場(交通、運輸、公用事業除外),更強制用無法律授權之函釋(內政部 1981 年 10 月 9 日台內勞字第 46276 號函)限縮產業工會只能以單一廠場為組織範圍,同一企業即便有複數工廠亦不得合組單一產業工會,遑論依照法條規定組織跨企業之產業工會。

此種限制不但違法,更使得台灣只有實力極為薄弱的廠場工會,無法出現如同歐美國家之跨越企業的產業或職業工會。

此種情況維持了數十年後,台灣民眾也誤以為只有企業工會(過去名為產業工會,嚴格說來是廠場工會)才是真正的工會,職業工會只是代辦勞健保業務之組織。然而,這一切都是戒嚴時期錯誤遺產造成之實然,並非法律規範乃至勞動法理之應然。如今,吾人豈能倒果為因,把實然當作應然,持續的誤以為職業工會不能合法罷工呢?

最後,筆者要再次強調,我國《工會法》上從來就是將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並列為合法甚至於唯二的工會類型。只因過去實務之不當運作,才造成一般民眾之錯誤認知。事實上,在現行《工會法》施行之後,也已出現許多教師職業工會努力透過團體協商,為其會員爭取勞動權益之實際案例。只是教師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禁止罷工之職業,因此暫時不會出現教師工會罷工之事例而已。

在歷史因素影響之下,或許短時間內仍舊維持以企業工會為工會主力之情況,但是,絕對不能再保有職業工會不是真正工會之印象了。空服員或機師職業工會不過是依照《工會法》之意旨,將職業工會回歸為能夠為會員爭取改善勞動權益而已。

我們就算不認同其主張,至少也該承認她/他們不過是在合法的行使本來就有,只是長期被遺忘的罷工權。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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