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召集黨團協商,處理法官法修法;會中朝野立委達成共識,若法官、檢察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 5 月初審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法官懲戒處分種類,朝野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不過仍有 40 多條條文無共識,須交黨團協商。蘇嘉全今天主持黨團協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於法官法第 43 條增訂 1 項條文,即「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第 50 條第 1 項前 3 款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俸給。」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若法官貪污就不准從納稅人身上領任何一毛錢,「如果這要稱為陳玉珍條款我也沒意見」,而前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因收賄遭判刑 12 年定讞,但她在停職期間領了 6 年多的半俸,這筆錢一定要追回。
今天出席協商的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則說,他對於貪污的痛恨不下於任何人,過去在擔任檢察官時,辦了很多貪污案件,而有法官貪污,讓他感覺自己像受害者,因為認真清廉的法官努力工作,卻受到貪污法官的牽連。
討論時,蘇嘉全說,法官跟一般公務員的社經地位不同,就像大家對政治人物的要求會比較高;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認為,應該要把這一項加進去。
此外,今天協商討論的焦點,包括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主體,是否納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或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以及是否要廢止全面評核制度,還有職務法庭應增加 2 名或 4 名的參審員人數等 10 條條文,朝野立委經整天討論下,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送立法院會處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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