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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子安專欄》性平集團陷迷思傷及憲政民主

圖片來源:Pixabay

在同婚爭議中,以下迷思被反覆傳頌,深信不已,新聞媒體基本上以此框架報導,性平集團成了媒體報導中的「挺同」,至於宗教就理所當然變成「反同」:支持同性婚姻是普世人權、進步價值,會得到世界的認同,而宗教勢力蠻荒落後,迫害同性戀,阻止人權進步。

提倡性別平等的集團有台北高雄等研究所、政院與教部的性平會、提倡性別平等的民間團體,可說是集學界論述、政府政策機制、民間動員於一身,有高度的信仰系統與共通語言,並且至少累積了十幾、二十年的結盟經驗,是著名公共政策學者 Sabatier 與 Jenkins-Smith 所稱的「倡議聯盟」,遇到外部環境變化時會快速的用其信仰系統處理、應對,有極大政策影響力。性平集團集結成倡議網絡,好處是對外部意見影響快速、一致的回應,壞處則是倡議聯盟形成綿綿密密的網絡關係,外人難以介入,遑論施政層面的民主監督、課責。從這幾年來宗教方愈滾愈大的民意挑戰來看,壞處的部分正在放大。

許多的性平集團的迷思正在形成,甚至擴散到主流媒體:

一、釋 748 要求專法違憲

性平集團經常截斷引用釋 748,幽微地論證修民法合憲、修專法違憲。

這並非事實。釋 748 指出強調:「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第十七段)」、「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關係,是否違反憲法…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這號解釋僅僅包括配偶間權利義務。

由伴侶盟主持人許秀雯擔任其中一位律師,而由祈家威提出的釋憲聲請,指出:「…婚姻/家庭作為社會中一個特定組成的單位(例如戶政制度、社福制度、財稅制度均有針對『婚姻/家庭』作為一個『單位』之相關設計),雙方當事人進入此制度後須依據法律規範處理彼此之間以及與國家機構互動的權利義務。(參、三、(一)、2.)」,釋憲聲請當初想要除了配偶間權義,順便一網打盡財稅社福方面的益處,大法官上述段落,就是寫給聲請人看的,許律師是看不懂還是不想看懂?

同婚是各界專業人士也莫衷一是的議題,憲法學者各有堅持。大法官解釋不合其意,學者當可從論述上批判,但刻意將明白清楚的「專法不違憲」扭曲成「專法違憲」,從社會學巨擘韋伯提倡的「學術作為一種志業」來說,恐怕是陷入了迷思。

二、同性不能結婚違反國際人權

同婚常被與國際觀、進步人權連結在一起,但從國際人權法體系看來,也不是事實。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是國際人權法體系重要的基礎,我國也有兩公約施行法。經社文公約第十條「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婚姻必須婚嫁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既保障婚姻,又沒有提及性別(不像公政公約第二十三條明敘「男女」),予人無限遐想

負責公政公約解釋的人權委員會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第二點指出,國與國或國內不同區域,家庭的概念都不相同難定義,依據立法或慣例視為家庭,就應予保障,或許包涵核心家庭、大家庭、單親家庭…各有不同保障程度。跟家庭保障更密切的兒童權利公約,其負責解釋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第五十九點、第七十點則指出家庭可能有血緣、領養、寄養、大家庭、社區習俗…等廣泛理解,同委員會第 11 號意見第四十七點則指出國家應蒐集原住民族家庭習慣等資料,有文化敏感性地設計家庭制度。

總之,聯合國的人權法體系為了尊重各國文化,對家庭概念採取開放,允許各國立法形塑的態度,重點是若被承認為家庭,應予保障扶持。從這個角度,很難說國際人權支持同性婚姻,因為國際人權根本不限定特定家庭型態。

之前聯合國「公共資訊部非政府組織執行委員會」主席納茲來台灣訪問時,表達台灣婚姻定義公投,宛如納粹剝奪猶太人權。這常被引用成「聯合國挺同婚」,其實可以被打入「假新聞」之列,因為這個委員會是負責擴大非政府組織參與以及資訊公開,並不負責人權事務,有點像是教育部發駕照,官員撈過界。

三、人權不能公投

「人權不能公投」這個命題本身並沒錯,但是當下公共討論的提法,意思是人權業已慘遭公投,才要修法圍堵,可說對公投結果的精神勝利。

這仍不是事實。中選會與行政法院早已處理過是否違反人權的爭議。民法以外保障同性結合以及婚姻定義兩案(即後來的第 12 案與第 10 案)在中選會審查中指出,經補正後已無違反釋 748 之嫌(見中選會第 505 次委員會議第四、五案之決議),因兩案均不排除同性二人行使這號解釋的婚姻自由。這兩個決議經過行政訴訟,法院對第 12 案判斷:「再承前述,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是尚難認有原告所主張系爭公投提案公告之主文以民法以外之立法形式保障,將必定導致立法結果損害原告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情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31 號判決理由六、(二)、3.)」,對第 10 案亦有非常類似判斷(北高行 107 年訴字第974號行政判決理由六、(二)、3.),這兩個訴訟亦有祈家威提出、許秀雯代理,結果敗訴後祈竟表達官司不重要,現在戰場在立院。亂指別人欺壓人權,難道不需要檢討、道歉嗎?

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到場聲援同婚公投,細數捍衛婚姻平權的艱難。圖片來源:中央社

也就是說,即使公投再修法前的制度,早就會處理人權有沒有被公投的問題,處理的結果,性平集團屈居劣勢,能再用這種迷思宣傳嗎?

性平集團過去對改造男女不平等的一夫一妻制、性別實質平等與刻板印象除魅,有非常大的貢獻,但其理念受其他國民挑戰時,漠視既有制度,打出人權牌卻扭曲人權意涵、忽視民主憲政處理爭議機制,則演變成危害到憲政民主的一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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