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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涉機密人員管制出境期最長6年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退離職未滿 3 年要出境,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但管制期間 3 年、不得縮短,管制期間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 6 年。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西元 2016 年召開記者會指出,許多國民黨卸任的直轄市長及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包括曾任台中市長的胡志強及曾任台北市長的郝龍斌都自開後門,將 3 年年限縮短為卸任後 3 個月即不必申請。

根據行政院版本草案說明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原本是考量國家安全或利益,所以訂定出境管制規定,但實務運作上卻以縮短管制期間為常態,因此提出修法。

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 3 年,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表示,這次修法僅得延長不能縮短,恐衍生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有違憲之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示,審查會通過的版本,並沒有無限期限制對象的規定,也不是針對中國、港澳,而是針對所有的出境,「我們沒有針對任何人,包括現在的元首及部會首長,都適用這條法律。」

經過表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將「縮短」部分去掉,並增加延長的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 3 年,並以一次為限,等於總計最多不得超過 6 年。

此外,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段宜康說,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並沒有做洩密對象的區分,審查會通過的版本,有做境內及境外的區分,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這會引起朝野對立,但這不是朝野對立,「我們是在保護國家安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吳志揚則說,只要把國家機密洩漏交付出去,都是非常嚴重、可惡,一律都要加重,不應因對象不同而有差別。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說,機密有分等級,對於洩密或交付機密的對象也要做區分,尤其是對台灣有主權企圖,要以武力、非和平方式達成目的,要做區別,因此對於洩密給中國,應該要加重處罰。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國家機密保護法在性質上屬於特別法,因此條文的設計是否能強化防止洩漏國家機密給境外敵對勢力或敵國,是重中之重。

經表決後,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為,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國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 1 / 2 。

另外,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4 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提案修法。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範,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國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 1 / 2 。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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