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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受託辦理警槍採購案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圖片來源:中央社

警政署於 3 年前委託台灣銀行辦理警槍採購案,一家外國廠商未得標而興訟,原審判勝訴並命台銀重為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原審調查不詳盡,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內政部警政署為汰換警用勤務手槍,委託台灣銀行於民國 104 年 7 月間辦理「警用手槍 4 萬 9600 枝」採購案,開標方式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分為「規格標」、「價格標」二段開標;得標廠商應踐行程序為資(規)格審查、樣槍試射、審查委員會審查以及開啟價格標共 4 階段。

4 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 Glock Asia-Pacific Limited 及 Carl Walther GmbH 這兩家廠商通過資(規)格審查、樣槍試射、審查委員會審查 3 關,在開啟價格標時,Carl Walther GmbH 因價格未超過底價且為最低新台幣 4 億 5248 萬 8005 元而得標。

Glock Asia-Pacific Limited 不服,提出異議及申訴審議,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台銀,並在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追加警政署為被告,均聲明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

原審判 Glock Asia-Pacific Limited 勝訴,將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命令台銀重為處分,並於理由中敘明已勝訴,不用對警政署判決。

台銀、警政署均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最高行政法院審酌,原審既認警政署為採購案的實際需求機關,有參與訴訟陳述意見的必要,在為釐清爭訟事實、保護第三人的權益並兼顧訴訟經濟目的,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命令警政署參加本件訴訟,而非准予 Glock Asia-Pacific Limited 對警政署起訴,使警政署列被告,且原審調查不詳盡,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警政署在原審未受不利之判決,自不得聲明不服,其上訴不合法,因此駁回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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